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刑法中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理论辨析与实务适用
在刑法理论中,吸收犯与牵连犯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刑法处罚范围内的“处断的一罪”现象。这些制度不仅关系到刑罚的适用与否,还直接影响到犯罪分子的量刑情节。从两者的定义、构成要件、相互区别及适用规则等方面展开论述,力图构建一个清晰完整的理论框架。
吸收犯的概念与特征
吸收犯是指根据刑法规定,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可以吸收其他行为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简化定罪量刑的程序,避免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重复评价,最大限度地实现罚当其罪。
1. 吸收犯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的行为;客观上存在一个重行为可以吸收其他轻行为的情形;这种吸收关系应当符合刑法的具体规定或司法解释的要求。《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规定了吸收犯的具体适用范围。
2. 吸收犯的类型
一般而言,吸收犯可以分为法定吸收和当然吸收两种情况。法定吸收,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形,刑法第196条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再以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重复定罪。当然吸收则是指根据社会的经验法则,轻行为自然被重行为所包含的情况。
刑法中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理论辨析与实务适用 图1
牵连犯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时,其手段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与结合犯不同的是,牵连犯中的数个犯罪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依附关系。
1. 牵连犯的分类
牵连犯可以分为手段牵连和结果牵连两种类型。手段牵连是指行为人采用的手段性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杀人;结果牵连则是指犯罪的结果波及到第三人,构成新的犯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2.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从概念上讲,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将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吸收犯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其法律效果是一个罪名;而牵连犯由于数个犯罪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在定性时必须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分
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如何准确区分吸收犯与牵连犯始终存在争议。其核心在于能否认定是否存在吸收关系以及是否符合特定的法律条文要求。
1. 客观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依据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和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是否构成吸收犯。《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规定了此类案件中吸收犯的具体适用标准。
2. 主观标准
从主观方面考察,行为人必须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如果数个行为是基于不同犯罪意图实施的,则不构成牵连犯或吸收犯。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定案的关键因素。
刑法中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理论辨析与实务适用 图2
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完善法律体系
当前刑法对于吸收犯和牵连犯的规定分散且不够明确,建议通过制定单行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两者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更加系统化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实务培训
由于这两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难度,需要加强对政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吸收犯和牵连犯作为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准确认定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罪刑相适具有重要意义。期待通过本文的探讨,能为实务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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