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庭与仲裁员:解析二者关系及法律地位

作者:白色情书 |

在争议解决领域,"仲裁庭与仲裁员的关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很多人对这两个术语存在一定的混淆,认为它们是同一回事,或者完全不了解二者的区别。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理论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仲裁庭的定义及组成结构

仲裁庭是指依法成立的,负责审理特定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临时性组织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

1. 独任仲裁制度:指仅有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形式。这种模式常见于小额争议或者事实相对简单的案件。

2. 三人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通常会设立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庭审活动)和两名普通仲裁员。

仲裁庭与仲裁员:解析二者关系及法律地位 图1

仲裁庭与仲裁员:解析二者关系及法律地位 图1

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相比,仲裁庭的最大特点是其临时性和专业性。临时性意味着它仅在处理特定案件时成立,在案件结束后自动解散;而专业性则体现在仲裁员往往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和法律背景。

仲裁员的定义与职责

1. 定义: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责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的专业人士。他们可以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执业律师,也可以是在特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型人才。

2. 主要职责:

审查案件事实

检验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若适用调解程序)

最终作出公正裁决

仲裁庭与仲裁员的关系解析

1. 从组织架构看关系

平等与独立:每一方的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首席仲裁员虽然主持庭审活动,但不能凌驾于其他仲裁员之上。

相互配合:在三人仲裁庭中,三名仲裁员需要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2. 从权力分配看关系

基本原则是"民主协商、多数决规则"。对于争议事项,采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首席仲裁员在程序性问题上有主导权,但在实体裁决方面与普通仲裁员享有平等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仲裁分会。"

第十四条:"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2. 国际规则参考: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Ru)对仲裁庭和仲裁员的关系有明确规定。

各国 domestic arbitration laws 对此也有详细规范。

仲裁庭与仲裁员:解析二者关系及法律地位 图2

仲裁庭与仲裁员:解析二者关系及法律地位 图2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为某大学法学教授,另外两名分别为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某建设公司法务总监。

争议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分歧。

法律教授认为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合伙员认为应参考行业惯例

处理方式:最终三人达成一致意见,采用折中方案作出裁决

通过以上分析仲裁庭与仲裁员之间既存在密切联系又保持适当独立。这种设计既能保证裁决的专业性,又能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未来随着我国 arbitration practice 的发展,对仲裁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将提出更高要求。仲裁庭内部的沟通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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