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的特点不包括行政性吗?解析不同类型仲裁的性质与区分

作者:书不尽清雨 |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商事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多样化,仲裁的概念和性质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特别是在中国,近年来关于农地承包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具有特定性质的仲裁形式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这些新型仲裁形式在程序启动方式、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与传统的民商事仲裁存在显着差异。围绕“仲裁的特点不包括行政性吗”这一核心问题,结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不同类型仲裁的性质进行梳理和辨析。

传统民商事仲裁的特点

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传统民商事仲裁的基本特征及其法律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民商事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活动。

从性质上讲,传统民商事仲裁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特点:

仲裁的特点不包括行政性吗?解析不同类型仲裁的性质与区分 图1

仲裁的特点不包括行政性吗?解析不同类型仲裁的性质与区分 图1

1. 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即要求双方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这种“或裁或审”的机制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

2. 非国家机关性质:民商事仲裁机构通常为民间组织,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其独立性是确保仲裁公正性的基础。

3. 排他性特征: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旦签订,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放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种排他性是“或裁或审”原则的直接体现。

新型仲裁形式的出现与争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一些具有特定性质的仲裁形式逐渐出现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这些新型仲裁形式在程序启动方式、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呈现出与传统民商事仲裁不同的特点。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由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性质上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 行政性较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介入角色。

2. 前置程序地位:与“或裁或审”不同,劳动争议属于必须先经过仲裁的案件类型。这种“仲裁前置”的特点强化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性色彩。

3. 公益性较强:由于劳动法具有较强的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劳动争议仲裁更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出一定的社会公平价值。

(二)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特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围绕农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需以协商或调解为前提条件。这种“直接申请仲裁”的程序设计体现了与劳动争议仲裁不同的特点:

1. 准司法性质:农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虽然不属于司法机关,但其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使其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准司法机构。

2. 非排他性特征:与传统民商事仲裁不同,农地承包仲裁并非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即使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申请仲裁。

3. 行政干预色彩较淡:虽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建,但由于其主要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因此行政性特征相对弱化。

不同类型仲裁的性质区分

结合上述分析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类型的仲裁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程序启动方式和法律适用规则上,还反映在机构设置、裁决效力等方面。

(一)以程序启动方式为标准的区分

1. 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仲裁:包括传统民商事仲裁在内的大部分仲裁类型都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基础之上。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必须通过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只有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仲裁程序才能正式启动。

2. 法定程序为基础的仲裁:如劳动争议仲裁和部分行政裁决事项,则具有强制性特点,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即可启动。

(二)以机构性质为标准的区分

1. 民间性 arbitration body:如大多数民商事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2. quasi-judicial institutions:如农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但仍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3. 行政机关主导型 arbitration body: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人员构成和职能定位上都体现出明显的行政色彩。

对“仲裁不包括行政性”这一命题的反思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

(1)从广义上看,“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不能完全排除行政性的因素。不同类型的仲裁由于其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出行政性特征。

(2)但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真正意义上的民商事 arbitration 仍然以排斥行政干预为基本原则。这种排斥性是确保仲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核心要素。

仲裁的特点不包括行政性吗?解析不同类型仲裁的性质与区分 图2

仲裁的特点不包括行政性吗?解析不同类型仲裁的性质与区分 图2

通过对不同类型仲裁形式的比较分析“仲裁的特点不包括行政性吗”这一命题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关键在于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不同仲裁类型在性质上的差异,并合理定位各类仲裁制度的功能与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价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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