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刑法第134条解释-安全生产犯罪的认定与实务分析

作者:黄昏下厮守 |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第134条作为我国《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重要条款,其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备受关注。该条款规定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变化及司法实践的发展,对于刑法第134条的理解与适用也逐渐呈现出新的特点和难点。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实务案例,对刑法第134条进行深入分析与阐释,重点探讨该条款与其他相近罪名之间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认定标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认定,以及近年来在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与应对措施。

刑法第134条的法律定位与适用范围

刑法第134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妨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要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引发的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该条款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第134条解释-安全生产犯罪的认定与实务分析 图1

刑法第134条解释-安全生产犯罪的认定与实务分析 图1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刑法第134条与其他相近罪名如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刑法第109、10条)存在一定的交叉与竞合。在矿山等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既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也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犯罪,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客观行为以及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仅包括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34条的具体认定

在具体适用刑法第134条时,司法机关通常需要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认定

“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指的是与生产、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标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合法的安全许可,并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隐患排查等义务。

在“检例第97号”中,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导致一起较全事故的发生。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仅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审查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性质。

2. 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刑法第134条解释-安全生产犯罪的认定与实务分析 图2

刑法第134条解释-安全生产犯罪的认定与实务分析 图2

对于刑法第134条中“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36号)虽然主要适用于交通肇事罪,但对于理解类似情节具有参考价值。

根据2015年《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于“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不仅包括人员伤亡,还可能涉及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形。

3. 对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两款,新增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明确对该类行为单独定罪处罚。这一修改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严厉态度。

在实务中,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违章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导致事故发生的程度;

受害人通常是在违背本人意志的情况下从事危险作业。

4. 主观过失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是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重要标准。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客观证据和事实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在建筑工地倒塌案中,施工方虽然制定了安全方案,但未严格执行,并且对于已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法院最终认定相关责任人具有过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分

1.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主要针对的是生产、作业领域的从业人员。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交通肇事罪通常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更强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2. 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方面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犯罪手段和主观故意存在明显差异。非法采矿罪主要针对的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是对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然放任其发生的情形的惩罚。

3. 与工程重全事故罪的区别

工程重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全事故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比较单一,主要为自然人;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强调的是违反质量管理规范,后者则是对安全管理规定的违反。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与应对

1. 新能源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随着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涉及锂电池、氢能等领域的企业安全事故逐渐增多。这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2. 跨境生产企业安全责任问题

一些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时,可能因忽视目标国家的安全法规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此类企业在境内外的法律义务衔接问题。

3. 数字化安全生产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数字化转型,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怎样追究利用技术漏洞逃避责任的行为,成为新的司法挑战。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建筑公司“7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

基本案情: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可燃材料,并违规设置临时宿舍。在高温施工条件下,引发了一场特大火灾。

法院认定:该公司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矿业公司“627”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

基本案情:煤矿企业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并长期忽视瓦斯监测系统的维护。

法院认定:相关责任人不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因“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单独定罪,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精神。

刑法第134条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核心法律条文,在预防和惩治安全事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新的安全生产形势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未来的工作重点应当包括:

1. 加强对行业领域安全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2. 完善电子证据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应用规则;

3. 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提高法律震慑力。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措施,才能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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