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呲活揽客行为的法律认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分析

作者:白色情书 |

“呲活揽客”及其实质问题

在各大旅游城市,以“呲活揽客”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屡禁不止。“呲活”,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呼喊等方式招揽顾客的行为,通常与“一日游”“皇城游”等未经批准的旅游项目相关。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还侵害了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难点问题。

从法律角度分析,“呲活揽客”行为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的认定,包括:

1. 扰乱公共秩序:在人口密集区域高声喧哗

“呲活揽客”行为的法律认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分析 图1

“呲活揽客”行为的法律认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分析 图1

2. 非法经营:提供未经许可的旅游服务

3. 欺诈误导:虚假宣传、合同诈骗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认定与适用分析

“呲活揽客”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

1. 扰乱公共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对于在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实施大声喧哗、扰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行政拘留。

“呲活揽客”行为的法律认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分析 图2

“呲活揽客”行为的法律认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分析 图2

2. 非法经营行为:

“呲活揽客”往往伴随着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旅游服务。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2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3. 虚假宣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这些揽客者通常会夸大宣传,如“纯玩团”“无自费”等,实际提供的服务远低于合同承诺。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呲活揽客”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

对于情节较轻的“呲活揽客”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涉及非法经营的行为,可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

如果“呲活揽客”行为构成诈骗罪或扰乱公共秩序罪,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典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

基本事实:2023年7月,北京市某景区周边有多人以“呲活”方式揽客参加“皇城一日游”。经调查,这些揽客行为均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部分揽客者还通过虚假宣传骗取游客钱财。

法律处理:

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现场参与揽客的5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50元的处罚。

对于涉嫌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已依法移送至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例二:

基本事实:2023年8月,某旅游城市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呲活揽客”案件。经查,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招揽游客参加“一日游”活动,实际行程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未取得任何经营资质。

法律处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吊销了相关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若涉及)。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后果与社会治理建议

1. 法律后果

对于首次因“呲活揽客”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行政机关通常采取警告、罚款等非强制性措施。

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则会采取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打击。

2. 社会治理建议

(1)源头治理: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呲活揽客”行为;

(2)联合执法:建立公安、文旅、市场监督管理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提升公众对非法经营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

“呲活揽客”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达到震慑和教育的目的。只有通过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方式,才能有效遏制“呲活揽客”行为的蔓延,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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