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刑法第321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321条规定了倒卖倒装的倒装罪。倒装罪,是指倒卖、倒装食品、药品等商品,依法应当注册注册的而未注册,或者未按照注册的要求进行注册的,危害公共卫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倒装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对倒装行为的认识和期望。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1)倒卖、倒装食品、药品等商品,数额较大,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2)倒卖、倒装食品、药品等商品,数额较大,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3)倒卖、倒装食品、药品等商品,未注册或者未按照注册的要求进行注册,情节恶劣的。
刑法第321条规定的倒装罪,具有以下特点:
(1)对象是食品、药品等商品。食品、药品等商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对人体健康有重要影响。倒装行为容易导致食品、药品的变质、污染等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行为是倒卖、倒装食品、药品等商品。倒卖、倒装食品、药品等商品,是指将食品、药品等商品从生产、经营环节非法倒卖给消费者,或者将食品、药品等商品的包装、标签等非法倒装,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
(3)结果是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倒装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了公共卫生,社会影响恶劣。
(4)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倒装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仍然积极实施倒装行为,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客观方面是未注册或者未按照注册的要求进行注册。未注册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倒装行为之前,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也未按照注册的要求进行注册。未按照注册的要求进行注册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倒装行为之前,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但是没有按照注册的要求进行注册。
刑法第321条规定的倒装罪,与倒卖食品、药品等商品未注册罪、倒卖食品、药品等商品罪等罪名有所区别。倒卖食品、药品等商品未注册罪是指倒卖食品、药品等商品,未注册的行为,与本条规定的倒装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存在区别。倒卖食品、药品等商品罪是指倒卖食品、药品等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与本条规定的倒装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存在区别。
刑法第321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图1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当前社会中,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损失。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刑法第321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该罪名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该罪名所涉及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账户信息、信用信息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321条的规定,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该罪名的,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刑法第321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图2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采用网络爬虫、数据 breaches等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使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将公民个人信息卖给他人,或者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公民个人信行出售。
(三)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
(四)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如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又故意实施该行为。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321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第321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21条也规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如违反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情节严重程度作为量刑的依据;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百里情节,接受处罚等。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形态多种多样,犯罪分子也会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律宣传
要加强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宣传,让公众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防范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能力。
(二)完善法律法规
要完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效防范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执法力度
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执法机制,严格依法处理,有效震慑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
(四)建立多元化制裁机制
要建立多元化制裁机制,包括依法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物品等,以更好地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刑法第321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重法律宣传、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建立多元化制裁机制等方面,有效防范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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