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终止用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范

作者:白雁书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与创新。在事业单位中,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既不同于企业之间的平等主体间的契约关系,也不同于完全行政依附的公有制用工模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的标志之一。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事业单位中,终止用工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或死亡、用人单位客观消失以及因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相较于企业之间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具有更强的政策性和特殊性。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事业单位中,终止用工关系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合同到期终止是常见的情形;二是单位基于工作需要调整人员编制时可能发生的人员精简;三是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解除请求或者符合特定情形下的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作出明确规定:"聘用合同期满,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事业单位终止用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范 图1

事业单位终止用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范 图1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必须履行相应义务:一是出具终止证明;二是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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