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红裙阑珊 |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模式的快速发展, PPP 项目在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事业建设的也面临着诸多复杂的风险与挑战。PPP 项目的成功运作不仅依赖于各方在前期的意愿, 更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而 PPP 项目合同的终止作为项目生命周期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角度出发,对 PPP 项目合同终止的情形、程序及其法律适用进行系统阐述和深入分析。

我们需要明确 PPP 项目的合同终止。PPP 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就项公共事业或基础设施项目达成的协议。该类合同通常具有期限长、涉及利益广泛、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在履行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需要提前结束。 PPP 项目的合同终止既是项目生命周期中的一个自然阶段,也是对各方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PPP 项目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协议终止和法定终止两种基本类型。协议终止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协商一致,提前结束关系的情形。而法定终止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在未经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自动发生的合同终止情形。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 PPP 项目合同的终止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PPP项目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法律适用 图1

PPP项目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法律适用 图1

类是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根据《民法典》百八十条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 PPP 项目的实际履行中,如遇地震、战争、 pandemic 等极端事件,可能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此时,合同双方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条款协商终止合同。

第二类是预期违约情形的出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则另一方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在 PPP 项目中,若社会资本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如资金不到位、施工长期停滞等,政府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单方面终止。

第三类是情势变更情形的出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是指订立合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维持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形。在 PPP 项目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原因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四类是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在 PPP 项目的具体协议中,通常会详细列明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和条件,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期限届满、项目出现重大亏损且无法持续等。

在实践中,PPP 项目的终止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程序。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操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 PPP 项目合同的终止必须经过充分的协商,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在终止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PPP 项目的终止还可能涉及到社会资本方的投资退出机制。在此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资产交割、账户清算等工作,避免因终止程序不当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在争议解决方面,如果各方对合同终止的事由或方式存在异议,则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诉讼等途径。

PPP 项目合同的终止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 PPP 模式的健康运行,实现公共利益最目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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