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日期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终于白首 |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日期法律问题研究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并经合法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待定,即合同的成立时间尚未确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定。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日期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律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时间尚未确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定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是因为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存在争议,或者由于合同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导致合同无法确定其成立时间。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 合同订立时间不明确:合同订立的时间不明确,无法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2. 合同性质不明确:合同的性质不明确,无法确定合同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义务关系。

3. 合同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合同的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导致合同无法确定其成立时间。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日期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日期法律问题研究》 图1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日期法律问题研究》 图1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日期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当事人一方Sign的日期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双方Sign的日期为合同成立的日期。但是,当事人一方Sign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推定的,视为合同未成立。我国法律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日期并未明确规定,而是依据合同法第56条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处理。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日期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追认日期以合同订立时间为准:有观点认为,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日期应以合同订立时间为准,即以双方当事人Sign的日期为合同成立的日期。这种观点主要基于合同法第56条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2. 追认日期以合同履行时间为准:有观点认为,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日期应以合同履行时间为准,即以合同履行时为合同成立的日期。这种观点主要基于合同法第56条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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