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本质原因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念与北诗 |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合同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其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影响中,某些情况下会导致合同的内容或结果明显偏离公平原则,甚至违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制度,以应对上述情形。探讨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本质原因,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其法律适用。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一)基本概念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失去其效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本质原因及其法律适用 图1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本质原因及其法律适用 图1

(二)主要特征

1. 相对效力性: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在被撤销或变更前有效,只有有权当事人行使权利后才产生失效或改变的效果。

2. 意思表示瑕疵性:这类合同的形成通常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有关。

3. 公平正义导向:可撤销可变更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公平,防止显失公平损害当事人利益。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本质原因

(一)因意思表示瑕疵导致的可撤销

1. 重大误解

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或数量等关键事项存在明显错误认识,且该错误影响了其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甲误将乙的A型号设备当作B型号设备签订买卖合同。

案例分析: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李某签订采购合因工作人员疏忽将30吨钢材误写为50吨。后经法院审理,认定此系重大误解,判决撤销该条款并重新协商。

2.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案例分析:张某在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称其出售的手机为全新未拆封。刘某后发现系翻新机,遂请求撤销合同。

3. 胁迫

一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二)因显失公平导致的可变更

1.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对等,且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

受害方在订立合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因缺乏经验、信息 asymmetry 或被对方刻意利用。

2. 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调整双方利益分配。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行使主体与

1. 行使主体

受害方(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请求。

2. 行使

当事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主张权利,不得单方面履行变更或撤销。

(二)法律适用原则

1. 公平原则: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合同订立背景、双方利益平衡等因素,避免因机械适用法条而损害实质公平。

2. 意思自治与干预适度:尽管法律规定了可撤销可变更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在明确符合法定事由时才启动相应程序。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本质原因及其法律适用 图2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本质原因及其法律适用 图2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公平的重视和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在认定和适用过程中,法官需严格把握法定事由,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利意识的提升,该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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