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越权签合同效力争议及处则
“越权签合同”是什么意思?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循授权范围内的决策程序。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国企负责人可能由于决策失误、管理疏漏或其他原因,超出自身职权范围与相对方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越权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合同有效。”这一条款明确了越权签合同的效力问题。结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国企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通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确定。
越权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
国企越权签合同效力争议及处则 图1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虽然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明确了一般情况下越权签合同的有效性,但在特定条件下,越权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 相对方并非善意:如果相对方明知或应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仍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2. 无后续追认:若企业未对越权行为进行事后追认,则越权部分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 没有合理依据:当超越权限的行为与公司正常经营范围明显不符时,法院可能会认定合同缺乏合理性,进而否定其效力。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在越权签合同情况下,责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主体承担:
国企越权签合同效力争议及处则 图2
1. 越权签署人:通常需承担直接责任。
2. 企业:如果企业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如对公章使用监管不力),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 相对方:若相对方在签订合未尽到审慎义务,也应分担一定风险。
(三)处则
1. 追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越权签合同的有效性可以由企业进行事后追认。如果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越权事实后未及时表示反对,则可能被视为默认接受。
2. 补正程序:在些情况下,相对方可以通过后续协商取得企业授权文件或其他补充协议,从而使合同效力得以补正。
国企内部管理漏洞
(一)常见问题
1. 授权机制不健全:部分国企的法定代表人对自身职权范围认识不清。
2. 监督制度缺失:未能建立有效的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备程序。
3. 风险意识薄弱:部分管理人员未充分认识到越权签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解决方案
1.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 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避免越权行为发生。
- 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防止个人滥用权力。
2. 强化公章管理:
- 实行分层级用章审批制度。
- 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保证公章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加强法律培训:
-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 开展案例分析和风险预警教育。
裁判规则
1. 善意相对人的认定:法院在判断相对方是否为善意时,会综合考虑其交易经验、对企业的了解程度等因素。如果相对方能够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注意义务,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
2. 表见代理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越权签合同情况下,若具备表见代理条件(如介绍信、加盖公章等),相对方可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而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3. 内部追认的时间限制:企业对越权行为的追认需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超过这一期限未明确表示反对,则可能被视为默认接受。
风险管理建议
1. 在合同签订前,严格审核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2. 对重大合排律师把关,并进行反向调查(了解相对方是否存在恶意)。
3. 建立和完善内部授权制度,明确各层级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越权签合同效力”问题不仅关系到单个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影响着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作为具有重要地位的国有企业,必须严格规范内部管理,在防范法律风险的维护市场交易安全。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加强员工法律培训和优化合同审查机制等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越权签合同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具体实践中,企业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与管理措施,构建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