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书的公告
公告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关于签订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书的规定
1. 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应当及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签订,不免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
关于签订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书的公告 图1
1. 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对于无效合同的财产,当事人应当依法处理。如无法协商处理,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于无效合同的财产,应当依法归还给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
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书的效力
1. 合同效力认定书是确认合同无效的证明。
2. 合同效力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签订,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3. 合同效力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其他规定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公告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3. 本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修订,并以修订后的版本发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