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发布虚假宣传处罚办法,严惩违法行为

作者:蓝色信纸 |

喀什地区发布虚假宣传处罚办法,严惩违法行为

喀什地区发布虚假宣传处罚办法,旨在加强对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虚假宣传,是指在广告、宣传、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手段,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二条 目的和范围

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虚假宣传的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办法适用于喀什地区区域内从事广告、宣传、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处罚原则

喀什地区发布虚假宣传处罚办法,严惩违法行为 图1

喀什地区发布虚假宣传处罚办法,严惩违法行为 图1

对虚假宣传的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处罚、公正无私、罚款与违法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处罚种类

虚假宣传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责令改正;

(四)限制广告发布;

(五)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许可证书。

第五条 罚款标准

罚款的数额根据虚假宣传的程度、范围、情节等因素确定。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喀什地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处罚程序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发现虚假宣传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罚决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处罚种类和数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执行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自接到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60日内执行。

(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已发布但未实施的本办法,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三)本办法由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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