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虚假宣传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令
第四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条 为了加强商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广告活动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广告主),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虚假宣传,是指广告主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广告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虚假宣传。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不得夸大事实。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应当反映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事实、隐瞒真相,不得虚假宣传。
(三)不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地反映商品的特征、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广告主应当对所发布的广告负责。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对广告主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虚假宣传、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广告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下列罚款数额进行处罚:
(一)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罚款;
(二)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罚款;
(三)误导消费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罚款。
前款所列罚款数额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提高,具体金额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决定。
第九条 广告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下列罚款数额进行处罚:
(一)发布广告时,不按照规定的格式、品种、范围和要求进行改变的,处五万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