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虚假宣传处罚条例》

作者:三世缘负卿 |

中华人民令

第四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条 为了加强商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广告活动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广告主),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虚假宣传,是指广告主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广告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虚假宣传。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不得夸大事实。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应当反映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事实、隐瞒真相,不得虚假宣传。

(三)不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地反映商品的特征、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广告主应当对所发布的广告负责。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对广告主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虚假宣传、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广告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下列罚款数额进行处罚:

(一)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罚款;

(二)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罚款;

(三)误导消费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罚款。

前款所列罚款数额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提高,具体金额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决定。

第九条 广告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下列罚款数额进行处罚:

(一)发布广告时,不按照规定的格式、品种、范围和要求进行改变的,处五万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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