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林尚苑虚假宣传案: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责任

作者:白雁书 |

在商业活动中,虚假宣传行为屡见不鲜,尤其是在特许经营模式下,因信息不对称和者对品牌的信任依赖,虚假宣传往往导致者的重大经济损失。通过对“翰林尚苑项目被指虚假宣传”这一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该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案件概述

“翰林尚苑项目”系特许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翰林康健公司”)推出的一项业务。该公司声称其产品“大国医郭三贴”被列入中国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宣称该产品的药效达到传统贴剂的90倍,已完成970例临床测试。这些声明旨在吸引商投资,并许诺高额回报。

翰林尚苑虚假宣传案: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责任 图1

翰林尚苑虚假宣传案: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责任 图1

消费者雷雨霞在参与该项目后发现,翰林康健公司所宣传的信息并无任何事实依据,且其产品未按规定标注注册商标或明确标明药品属性。雷雨霞遂以欺诈为由将该公司诉诸法庭。

法律分析

1. 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到本案:

欺诈的主观故意:翰林康健公司明知其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仍进行虚假陈述。

欺诈的客观行为:该公司通过夸大产品疗效和虚构临床测试数据等手段误导商。

因果关系:雷雨霞正是因为相信了公司的虚假宣传而与之签订协议。

损害结果:雷雨霞因缴纳培训费和市场保证金遭受经济损失。

2.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在订立合同前必须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具体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

经营模式说明。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

以往商的经营状况。

在本案中,翰林康健公司未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规,还构成了对商的民事欺诈。

案件处理结果

1. 合同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翰林康健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雷雨霞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8条,雷雨霞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 财产返还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翰林康健公司需返还雷雨霞已缴纳的培训费和市场保证金。

3. 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中法院未判决翰林康健公司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但其虚假宣传行为显然损害了商的利益。如果后续有证据表明该公司因欺诈而获得不当利益,则商有权进一步主张民事赔偿。

翰林尚苑虚假宣传案: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责任 图2

翰林尚苑虚假宣传案: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责任 图2

对特许经营行业的启示

1. 加强行业监管

特许经营领域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2. 提高从业者法律意识

特许人应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招商过程中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商也应提高警惕,仔细审查公司的资质和经营状况,避免因轻信宣传而遭受损失。

“翰林尚苑虚假宣传案”反映了当前特许经营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为行业敲响了警钟。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以及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可以有效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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