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与反垄断法的适用边界|法律解读

作者:几见多欢 |

虚假宣传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概述

在市场竞争中,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虚假宣传案件频发,社会各界对于其法律定性的关注度也随之提高。关于虚假宣传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争议尤为突出。

虚假宣传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虚构或夸大事实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从而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这种行为的核心危害在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垄断法的主要功能是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限制性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虚假宣传并不直接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更多地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这种划分并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基于不同法律规范的功能定位和立法目的所做的合理分工。

虚假宣传与反垄断法的适用边界|法律解读 图1

虚假宣传与反垄断法的适用边界|法律解读 图1

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详细阐述虚假宣传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然后分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结合典型案例探讨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定性和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系统梳理,希望能够为理解“虚假宣传不属于反垄断法”这一命题提供清晰的理论框架。

虚假宣传的概念界定及其与反垄断法关系

1. 虚假宣传的概念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或其他,故意发布夸大事实或虚构信息,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商品性能的夸大宣传,也包括虚构用户评价、数据造假等隐性手段。

2. 虚假宣传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防止市场过度集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虚假宣传虽然破坏了市场竞争公平性,但其行为特征更接近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围。

法律界通常认为,虚假宣传行为应视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而非直接指向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或 cartel 行为。这种区分体现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反垄断法强调市场结构公平,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限

1. 立法目的差异

《反垄断法》旨在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运作,防止经营者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取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其制度设计更多关注市场结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致力于禁止一切损害公平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具有更强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导向。

2. 调整范围的区别

反垄断法主要规制以下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use of dominant position(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不当经营者集中等可能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多种违法形式。

3. 责任后果的不同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行政罚款或企业分拆等市场规制措施。相比之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更多体现为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并行。

典型案例分析:虚假宣传的法律定性

案例一:甲公司虚构产品性能案

基本事实:

2021年,某科技公司(简称“甲公司”)在其及其系列产品宣传材料中,声称其新产品具有“超长续航能力”,但该产品的续航时间与普通同类产品无显着差异。消费者后发现被误导,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虽然其行为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但并未达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围。

案例二:乙公司与丙公司价格大战纠纷

基本事实:

两家从事电子产品批发的企业(乙公司和丙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展开价格战。期间,乙公司发布声明称其销售的产品均为“官方授权正品”,但部分产品来源存疑。该行为导致消费者对丙公司的产品质量产生质疑,影响了丙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法律评析: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的价格竞争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但由于乙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商业诈欺”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此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乙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存在其他垄断协议,因此无需适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虚假宣传规制的法律框架

1. 行政执法层面

市场监管部门通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具体表现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措施。

2. 民事责任承担

受害者(包括消费者和竞争对手)可以依据《民法典》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虚假宣传者承担赔偿责任。

3. 刑事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罪”。2022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入罪标准。

虚假宣传与反垄断法的交叉适用

虽然通常认为虚假宣传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但实践中仍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虚假宣传与反垄断法的适用边界|法律解读 图2

虚假宣传与反垄断法的适用边界|法律解读 图2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虚假宣传

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其在广告投放、渠道控制等方面的优势进行虚假宣传,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 经营者集中背景下的联合行为

若虚假宣传是经营者达成限制性协议的一部分(共同抬高价格),则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第13条关于卡特尔的规定。

3. 市场混淆与竞争扭曲的影响

虽然单独的虚假宣传行为一般不构成垄断行为,但如果该行为长期持续且影响范围广泛,可能会间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相关部门对其展开更深入调查。

准确界定法律适用边界的重要性

通过对虚假宣传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明确区分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法律适用边界:

1. 虚假宣传行为应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2. 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

3. 应注意防范虚假宣传对市场竞争环境产生累积性负面影响。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对于虚假宣传与垄断行为关系的研究仍需持续深入。只有准确界定法律适用边界,才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合同纠纷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