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宣传公关文件处罚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虚假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处罚对象
本通知所称虚假宣传包括以下行为:
(一)在广告、宣传、公众场合或者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产品性能、质量、效果、用途、范围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或者经营行为进行诋毁、贬损的;
(二)在广告、宣传、公众场合或者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信息,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三)制作、发布、传播虚假广告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处罚方式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对于违反本通知项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行业内进行公告;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行业内进行公告;
(三)对于违反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行业内进行公告,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行业内进行公告,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虚假宣传公关文件处罚规定的通知 图1
处罚程序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通知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对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其他事项
(一)各级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虚假宣传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