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及法律规定

作者:顾与南歌 |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凭证。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行使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对方当事人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

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阶段。合同关系的有效性是判断抗辩权是否能够行使的关键。

2. 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对象是对方当事人,其必须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还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3. 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核心是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使得合同关系不能继续履行。只有当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才能行使抗辩权。

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和行使条件。

《合同法》对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也进行了限制。该法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行使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要求,并给予对方当事人必要的时间履行。对方当事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和要求。

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其行使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只有正确行使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合同关系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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