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特点及法律保障

作者:对月长歌 |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中的基础性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以保险合同的形式实现保险利益的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原则,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保险一方即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的保险对象,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一方即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保险合同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条件,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约定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约定性,即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约定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的种类、保险的金额、保险的期限、保险的保险责任等。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强制性,即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具有可能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具有可能性,即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保险合同的发生情况,可以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变更。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条件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条件性,即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保险合同的发生情况,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需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保障

为了保障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和执行,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保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合法性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特点及法律保障 图1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特点及法律保障 图1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保险合同的发生情况,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变更和解除需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变更和解除。

(四)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保险责任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以保险合同的形式实现保险利益的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原则,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合同的履行特点,即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约定性、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强制性、保险合同的变更具有可能性、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条件性。为了保障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和执行,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保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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