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履行与专属管辖:纠纷解决之道》
合同之履行,是合同双方之义务,亦为合同制度之基础。然有时合同之履行发生纠纷,如何解决之问题,亦随之而来。其中,合同未履行与专属管辖之纠纷,尤为常见。有鉴于斯,探讨合同未履行与专属管辖之法律规定、实践问题及解决之道。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履行合同的,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履行;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该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意思的一致履行。”由此可知,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进行。
若合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的,可以随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该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由此可知,合同未履行时,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进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随时履行,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合同未履行与专属管辖:纠纷解决之道》 图1
若因合同未履行发生纠纷,合同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合同未履行或者合同不能履行而损害对方利益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0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问题
在实践中,因合同未履行而发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常见。此时,当事人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也是一个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何为“合同履行地”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为:“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的地点。合同没有履行地点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可见,“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的地点,而非合同签订地。
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由此可知,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应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决之道
对于合同未履行与专属管辖之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积极沟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协商不果而导致诉讼。
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应及时提出,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裁夺。
合同未履行与专属管辖之纠纷,虽然常见,但通过友好协商和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也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