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委托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案件,现就有关委托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委托合同的履行地
1. 委托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发生地或者履行义务的地点。
2. 当事人对履行地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明确履行地的,视为履行地为委托合同签订地。
3. 履行地的具体确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交易习惯、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委托合同履行地的变更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合同的履行地可以变更:
(1)委托人要求变更;
(2)受托人向委托人告知变更;
(3)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或者委托合同约定自行决定变更;
(4)法律、法规规定变更。
2. 变更履行地,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关于委托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通知 图1
3. 受托人在履行地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责任
1. 委托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履行义务的发生地。在履行地,受托人应当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受托人在履行地因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受托人在履行地因履行合同义务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关于委托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 本通知如对本通知条文解释有争议的,可以向本通知发布机关提出。
3. 本通知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