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政府合同纠纷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政府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订立和履行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决政府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政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政府部门”)与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合同纠纷。
第二条 合同纠纷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合同解除、终止时产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政府合同纠纷的规定》 图1
第三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四条 协商
合同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协商成功的,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达成口头协议。
第五条 调解
合同双方可以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应当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的第三方担任。
第六条 仲裁
合同双方可以协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由合同双方共同选定或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七条 诉讼
合同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诉讼时效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第九条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应当公开,辩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效力
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协议。经双方确认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判决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签订的合同,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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