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理规定》
合同纠纷管理规定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旨在规范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合同纠纷管理规定》 图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范围内的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合同纠纷的诉讼、调解、仲裁、执行等。
案件分类
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和纠纷类型,可以将合同纠纷分为以下几类:
(一)民商事合同纠纷:包括买卖、租赁、承包、独资、合伙等合同纠纷。
(二)劳动合同纠纷: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纠纷。
(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合同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承包等合同纠纷。
(五)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承包、抵押等合同纠纷。
案件审理
(一)诉讼
1.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协议、收据、票据、录音、录像等。
3. 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4.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二)调解
1.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2.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3. 人民法院调解合同纠纷,应当由一名审判员主持,并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
4.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和意见,审判员应当认真听取并给予充分考虑。
5.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 sign 调解协议书,并予以履行。
执行
1. 合同纠纷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义务。
2. 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包括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令、执行费缴纳凭证等。
4. 人民法院执行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冻结银行账户、扣划存款等。
其他
1.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补充。
3.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管理规定》图1
合同纠纷管理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合同纠纷的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合法的原则,促进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推动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
第四条 本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合同纠纷的协商与调解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失败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商、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地位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位,充分尊重对方权利和利益。
(二)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自愿、公平、诚信地进行协商、调解,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及时、效率原则。当事人应当及时、高效地开展协商、调解工作,避免纠纷扩。
第七条 协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协商、调解主持人。协商、调解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调解主持人应当熟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
(二)具有相关经验。协商、调解主持人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成功调解合同纠纷的记录。
(三)中立、公正。协商、调解主持人应当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公正,不受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影响。
第八条 协商、调解过程应当记录存档,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合同纠纷的诉讼
第九条 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合同纠纷案件。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诉状。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二)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协议书、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
(三)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判决、裁定生效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纠纷的仲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及时地开展仲裁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仲裁机构应当组成由三名仲裁员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指定。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员应当熟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仲裁能力。
(二)具有相关经验。仲裁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成功仲裁合同纠纷的记录。
(三)中立、公正。仲裁员应当在仲裁过程中保持中立、公正,不受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影响。
第十八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十九条 仲裁结果应当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协商、调解主持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表彰或者撤销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仲裁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表彰或者撤销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恶意扩大损失、故意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