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周欣怡的困扰

作者:路灯下牵手 |

赠与合同纠纷:周欣怡的困扰 图1

赠与合同纠纷:周欣怡的困扰 图1

在现代社会,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广泛应用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礼物赠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赠与合同纠纷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以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该类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法律规定,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案情概述

周欣怡与张伟是多年的好朋友,双方在相互赠送礼物方面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张伟在某次生日时,送给周欣怡一份价值10万元的名表作为生日礼物。根据双方的约定,该名表应当属于张伟所有,但周欣怡拥有对其进行支配的权利。在周欣怡将名表佩戴期间,张伟突然提出要求,要求周欣怡归还名表。周欣怡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名表始终是其所有,只是暂时由张伟占有,因此拒绝归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最终诉诸法院。

法律规定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赠与人的财产,赠与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财产的权利,但赠与人不得以该财产权抵销对受赠人的其他债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赠与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以赠与财产权抵销对受赠人的其他债务。

在本案中,张伟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名表只归赠与人的所有,赠与人拥有对其进行支配的权利。在张伟向周欣怡赠送名表时,双方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赠与人的财产,赠与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财产的权利。在张伟将名表赠与给周欣怡后,张伟对名表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周欣怡则拥有对其进行支配的权利。

在周欣怡佩戴名表期间,张伟突然要求周欣怡归还名表。这是对周欣怡财产权利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四条规定:“他人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归还名表给周欣怡。

赠与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进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赠与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以赠与财产权抵销对受赠人的其他债务。受赠人则享有对赠与财产的支配权。在赠与合同关系中,如果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归还赠与财产,受赠人则可以拒绝归还。如果赠与人坚持要求受赠人归还,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张伟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名表只归赠与人的所有,赠与人拥有对其进行支配的权利。在张伟将名表赠与给周欣怡后,张伟对名表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周欣怡则拥有对其进行支配的权利。在周欣怡佩戴名表期间,张伟突然要求周欣怡归还名表,这是对周欣怡财产权利的侵犯。在本案中,张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归还名表给周欣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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