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判决书:买卖矿机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关系的清晰明确,特制定本判决书。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了一台矿机,双方在时约定了交付时间、价格、付款等事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也未交付矿机。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于约定交付日后交付了矿机,但原告发现该矿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原告诉被告要求支付款项、退货及赔偿损失。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款项、退货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乙公司在矿机时,与原告甲公司未约定质量标准。被告乙公司在交付矿机时,也未告知原告甲机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甲公司未能证明被告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纠纷判决书:买卖矿机案 图1
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在购买矿机时,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也未存在故意欺诈行为。被告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履行障碍,而非违约行为。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对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致
敬礼!
法院:审判机关
日期:年 月 日
(注:本判决书仅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realcase 案例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