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案由: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图1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
委托代理人:乙
案件事实及诉辨
2018年12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建筑劳务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工程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故应扣除劳务费。被告表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义务,原告无权要求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量,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期限,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量,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原告劳务费。
关于被告要求扣除原告未完成的工程量的辩称,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量,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而非扣除未完成的工程量。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义务,被告无权要求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规定及案例评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期限,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原告劳务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视为双方已约定违约金。
4. 类似案例:在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73民终4435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并支持了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请求。该案例 similar to the case at hand,in which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defendant should pay the plaintiff for the labor services and also compensate the plaintiff for the违约金.
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是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了双方关于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