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合同纠纷追诉期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
法律规定
拆迁合同纠纷追诉期,是指从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至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补偿请求或者补偿协商达成协议之日止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拆迁补偿的方式、标准、期限等事项。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通知发出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拆迁人提出补偿请求或者补偿协商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书面诉讼请求,并附上必要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诉讼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实践操作
(一)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并明确拆迁补偿的方式、标准、期限等事项。被拆迁人应在拆迁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拆迁人提出补偿请求或者补偿协商达成协议。如被拆迁人在一个月内未向拆迁人提出补偿请求或者补偿协商达成协议,则视为被拆迁人放弃追诉期。
(二)如被拆迁人在一个月内向拆迁人提出补偿请求或者补偿协商达成协议,则应按照约定履行。如未履行,则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被拆迁人对拆迁人的补偿要求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如被拆迁人在追诉期内未向拆迁人提出补偿请求或者补偿协商达成协议,但随后提出补偿要求,则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但被拆迁人已放弃追诉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拆迁合同纠纷追诉期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 图1
拆迁合同纠纷追诉期是拆迁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于被拆迁人而言,了解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至关重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纠纷发生,实现公平、公正的拆迁补偿。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