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周应杰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作者:深拥他入梦 |

案件背景

2019年,知名房地产企业万科公司员工周应杰因与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在初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存在严重争议,进而引发上诉。2020年,该案进入二审阶段。对该案进行深入剖析,探讨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

1.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万科周应杰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图1

万科周应杰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图1

周应杰在万科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业务调整需要,与其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解除。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问题产生严重争议。周应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万科公司未协商一致,未给予经济补偿,构成违法行为。

2. 经济补偿的标准与支付

根据周应杰的诉求,要求万科公司支付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对此问题存在严重争议。万科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周应杰主张,其工作年限为十年,应当支付十倍经济补偿。

法律适用

1.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及时通知劳动者,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应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

根据《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主张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周应杰与万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在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以及经济补偿的标准与支付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及时通知劳动者,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的标准应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法律适用方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基于上述法律依据,第二步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万科公司向周应杰支付经济补偿。

(注:本文仅为示例,实际案例可能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请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遵循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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