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关于混凝土合同纠纷的判决书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混凝土合同纠纷的判决书
(2021)甘73民终8号
原告:混凝土搅拌站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2018年,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供应合同》,被告向第三人供应混凝土,合同约定的供应数量、质量、价格等事项均明确。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向第三人供应混凝土。但在供应过程中,第三人发现被告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但被告拒绝赔偿。
原告混凝土搅拌站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高院关于混凝土合同纠纷的判决书 图1
法律适用及法院审理
1.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平等地位、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原则,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合同的内容、范围、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方式接受履行。履行合同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等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等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2.法院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并且已经造成了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混凝土搅拌站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确定。
法律意义
本案例涉及混凝土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