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建文诉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案涉双方:欧阳建文(以下简称“欧阳”)与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
欧阳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欧阳将某房产出租给租赁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十万元。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欧阳负责提供房产及维护房产。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欧阳继续出租房产给租赁公司。
争议焦点
租赁公司以欧阳违反合同约定,未将房产出租给其他人,要求欧阳承担违约责任。
欧阳建文诉租赁合同纠纷案 图1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互相履行合同义务。租赁期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签合同,也可以协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他人财产权益受损害,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被侵权人遭受了损失;(三)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欧阳应将房产出租给租赁公司,而欧阳并未将房产出租给其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租赁公司要求欧阳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欧阳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租赁公司违约损失。
法律评析
本案例涉及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互相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欧阳未将房产出租给其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租赁公司要求欧阳承担违约责任,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