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 双方争议焦点备受关注》

作者:花巷子少年 |

法院审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 双方争议焦点备受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涉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物业公司的经营发展。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该案双方争议焦点备受关注。

案件回顾

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业主委员会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被告业主委员会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原告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委员会应按月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自2019年以来,业主委员会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还要求原告提供一份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收据,但原告表示,由于业主委员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故无法提供该时间段内的收据。对此,业主委员会则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据系伪造,且物业服务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至2020年6月30日,原告无权要求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

被告业主委员会是否享有物权,原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的业主代表,享有物权。但业主委员会却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物权而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对此,业主委员会则认为,原告虽提供了一份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原告享有物权,故其无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院审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 双方争议焦点备受关注》 图1

《法院审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 双方争议焦点备受关注》 图1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委员会应按月支付物业服务费。虽然原告未能提供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收据,但原告提供的收据系真实有效,被告业主委员会应予以承认。由于业主委员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的业主代表,应享有物权。虽然原告提供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原告享有物权,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可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案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业主委员会享有物权。

法院判决被告业主委员会支付原告物业公司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件启示

本案的启示在于,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的业主代表,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纠纷升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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