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市政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总则
为解决南京市建设市政工程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政工程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市政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包括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
纠纷处则
建设市政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原则。当事人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二)公平公正原则。纠纷处理应当公平公正,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依法处则。纠纷处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纠纷处理方式
建设市政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
(一)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调解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二)仲裁。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纠纷。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地仲裁纠纷,裁决公正。
(三)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作出判决。
纠纷处理程序
建设市政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程序包括:
(一)调解程序。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签订调解协议。
2. 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3. 调解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二)仲裁程序。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仲裁委员会,并通知当事人。
3.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地仲裁纠纷,制作仲裁裁决书。
4.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程序。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作出判决。
责任承担
建设市政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责任承担。
(一)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责任承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建设市政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南京市建设市政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图1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南京市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修改,由南京市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发布。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如有修改,以南京市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发布的修改后的版本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