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

作者:路灯下牵手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扩大,涉外合同纠纷逐渐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一大顽疾。福州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旨在探讨福州市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以期为福州市涉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福州市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当事人约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争议标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者我国法律。

在福州市,涉及涉外合同纠纷的案件,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福州市,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福州市涉外合同纠纷实践操作

1. 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约定可以有效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的纠纷。

3. 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但争议标的财产所在地在福州市,适用福州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但争议标的财产所在地在市的,由市人民法院管辖。

福州市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有利于当事人规避管辖争议。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者协商一致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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