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口头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泗阳口头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为规范泗阳县农村口头合同纠纷的处理,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地区因口头合同发生的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农业技术指导、农产品销售等领域的纠纷。
泗阳口头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图1
纠纷处则
1. 依法处则。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
2. 公正公平原则。纠纷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调解优先原则。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纠纷处理方式
1. 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口头合同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公正、客观地处理纠纷,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2. 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仲裁。
纠纷处理程序
1. 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处理纠纷。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说明纠纷事实和理由。
2. 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 处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纠纷进行处理。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公正、客观地处理纠纷,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4. 通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
责任及义务
1.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法、诚信地履行合同。
2. 调解员应当认真履行调解职责,公正、客观地处理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泗阳县政府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 本办法的修改、废止,由县政府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