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救援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状

作者:像晨曦 |

原告:某汽车救援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救援公司”)

被告: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原告救援公司与被告修理厂签订了一份汽车救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汽车救援服务给被告,服务内容包括拖车、修车等。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多次汽车救援服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020年9月,原告再次向被告催促支付服务费用,被告仍未支付。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及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和理由

原告救援公司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

1. 被告修理厂立即支付原告救援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的汽车救援服务费用,共计XXX元;

2. 被告修理厂支付原告救援公司违约金XXX元;

3. 被告修理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救援公司请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支持其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证据

1. 汽车救援服务合同一份;

2. 付款凭证若干份;

3. 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若干条;

4. 被告修理厂的财务账单一份。

审判程序

1. 法院接受了原告的起诉,并通知被告进行答辩;

2. 被告答辩称,原告救援公司的汽车救援服务并未全部完成,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支付服务费用;

汽车救援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状 图1

汽车救援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状 图1

3.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救援公司的服务已经完成,被告修理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 法院判决被告修理厂立即支付原告救援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的汽车救援服务费用,共计XXX元,并支付违约金X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本案中,原告救援公司与被告修理厂签订的汽车救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修理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修理厂立即支付原告救援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的汽车救援服务费用,共计XXX元,并支付违约金XXX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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