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的若干规定》
关于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的若干规定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之一。为妥善解决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我国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明确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和方式,规范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处理。
管辖的一般原则
《规定》章规定了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根据《规定》,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是指房屋或者土地的所在地。受让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的特殊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管辖并非简单地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来确定。在跨地区、跨层级的拆迁项目中,涉及到多个不动产的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不动产的具体情况和地理位置,由相关法院共同管辖。
根据《规定》第六条,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接受管辖,那么由提起诉讼的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接受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由其依法处理。
管辖的程序
当一方当事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诉讼提出的异议。当事人可以提交迁徙证明、照片、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对不动产拥有合法权益。
在收到异议后,受理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那么受理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异议不成立,那么受理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
根据《规定》第七条,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拆迁补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诉讼权利将视为放弃。
审判程序
在审理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审判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判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的若干规定》为解决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通过对管辖原则、特殊情况的处理、管辖程序、诉讼时效、审判程序和判决效力的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关于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的若干规定》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