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增军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竹马成双 |

案件背景

苟增军,男,汉族,1975年出生,人,个体工商户。在公司,担任股东兼经理。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因经营需要,公司在2015年向苟增军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0%。苟增军于2015年12月将借款款项汇入公司账户。后因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苟增军与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

1. 纠纷产生

苟增军与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应在借款之日起1年内偿还苟增军借款本息,共计330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利息为年利率10%。苟增军将借款款项300万元汇入公司账户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苟增军因此与公司发生纠纷,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2. 法院审理

苟增军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苟增军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公司向其支付10万元现金的证明。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将借款本息全部偿还给苟增军,公司向苟增军支付现金10万元,可以视为公司部分偿还了借款本息。

苟增军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图1

苟增军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图1

3.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结束后,作出判决: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剩余的230万元借款本息偿还给苟增军。公司应支付苟增军利息损失23万元。

分析与讨论

1.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苟增军向公司借款3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0%。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2. 利息损失赔偿

根据合同约定,苟增军向公司借款3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0%。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苟增军因此遭受了利息损失。法院认为,苟增军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利息损失。

3. 支付现金的证明

苟增军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公司向其支付10万元现金的证明。法院认为,公司向苟增军支付现金10万元,可以视为公司部分偿还了借款本息。

通过对苟增军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利息损失赔偿是借款合同中一种常见的纠纷处理方式。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利息损失。

4.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行为,从而使法院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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