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类与专属管辖规则

作者:几见多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环节中,因合同履行、价款结算、工程质量等问题所产生的民事争议。这类纠纷具有标的额大、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在实践中往往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潘福仁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类体系是依据《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4号)制定的,旨在为司法实践中准确确定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提供指导。该分类体系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一步细化为多个子类型,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等。

结合潘福仁版分类体系,重点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管辖规则及其适用范围,特别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应纳入专属管辖范围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类与专属管辖规则 图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类与专属管辖规则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2]38号)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

潘福仁版分类体系中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相关子案由(如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均归入专属管辖范围。在实践中,对于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以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争议较为突出。

具体而言: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均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 监理合同纠纷:因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行为产生的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同样适用专属管辖。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装饰装修属于广义的建筑活动,应纳入专属管辖;另一种则认为装饰装修更多涉及动产或可移动财产,不完全符合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条件。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争议点:

关于装饰装修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主要争议焦点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关系性质:装饰装修工程往往涉及建筑物内部结构的改造,但与传统意义上的土建施工存在差异,更多体现为对既有建筑的美化和功能提升。

2.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有观点认为,装饰材料属于动产,其争议可能不应完全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

3. 合同目的:装饰装修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建筑物的使用价值或美观程度,而非单纯的工程建设。

潘福仁版分类体系倾向于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归入专属管辖范围,但这一做法仍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障碍。2021年《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虽未明确作出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对此的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类与专属管辖规则 图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类与专属管辖规则 图2

统一规范与

为解决实践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规则不清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统一裁判标准: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明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认定标准。

2. 细化分类体系:在潘福仁版分类基础上,进一步区分建筑物主体施工与装饰装修工程,明确不同类型的法律适用规则。

3. 理论研究深化:加强对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的研究,平衡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化审判需求与当事人诉讼便利之间的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分类与管辖规则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潘福仁版分类体系虽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但其适用范围在某些环节仍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特别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应纳入专属管辖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中寻求统一标准。

在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化审判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相关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的完善将对统一案件审理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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