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研究》

作者:红裙阑珊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管辖问题作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关系到诉讼效率的提高。深入研究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对于完善我国涉外贸易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

(一)我国法律关于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法规定,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应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但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一致,选择仲裁机构的,仲裁机构无效。”该法并未对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作出特殊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也可以在外国设立。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中国境内或者外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从而解决涉外买卖合同纠纷。

(二)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实践应用

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方面,我国法院在实际操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1. 当事人约定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应按照约定处理。

2. 合同无效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且合同存在无效情况时,应由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

3. 诉讼地原则:在合同履行地或者履行地的法律没有规定管辖法院时,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向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共同管辖原则: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在诉讼过程中,一方提出管辖异议,另一方认为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由共同管辖法院对纠纷进行审理。

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 管辖约定不明确:部分涉外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没有明确约定,导致诉讼中产生管辖争议。

2. 管辖约定不合法:部分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将管辖法院选择为国外仲裁机构,这不仅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仲裁机构的规定,还可能影响到仲裁结果的承认与执行。

《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研究》 图1

《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研究》 图1

3. 法院管辖权滥用: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部分法院为了保护本地当事人权益,滥用管辖权,将不应由我国法院审理的纠纷纳入管辖范围。

(二)对策建议

1. 完善涉外买卖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纠纷。

2. 规范仲裁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对于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规范仲裁机构的设立与运作,避免仲裁机构的滥用。

3. 强化法院管辖权的合理行使:法院在审理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行使管辖权,避免滥用管辖权。

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当事人意识、法院审判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只有不断完善我国涉外贸易法律制度,加强当事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法院审判水平,才能有效解决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为我国涉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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