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作者:白雁书 |

随着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针对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概念,其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探讨空间。结合相关规定和司法案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具体情况展开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滥用职权罪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其特定身份或职责,也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犯罪。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杜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1

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1

杜某系某市国有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干部,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项目管理、合同审批等职务便利,与投标人串通,帮助特定投标人承接工程项目。杜某还多次收受投标人的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但因其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遂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是否应适用《刑法》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争议。但法院最终认定,杜某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因而适用第三百九十七条进行定罪量刑。

案例二:王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

王某任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期间,多次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违规办理户籍迁移、查询个人信息等事宜,并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二十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王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实务中的争议与解决路径

争议之一: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适用滥用职权罪

在部分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类似行为,法院可能倾向于以其他罪名进行定性,如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但在杜某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只要从事的工作涉及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即便属于事业编制,也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争议之二: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如何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问题。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仍予以实施,而玩忽职守罪则多表现为因疏忽大意导致的公私利益损害。

法律适用中的特殊问题

1. "两高"司法解释的影响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界定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及认定主体身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特别是明确了即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也可被认定为犯罪主体。

2. 刑罚适用标准的统一性

实践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刑罚轻重往往与所造成损失的大小相关联。但如何准确界定"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仍需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防范对策

1. 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2

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2

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人员身份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能够准确认定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人员,避免因身份界定不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2. 完善监督制约体系

通过加强内部审计、设立举报平台等方式,织密反监督网络,最大限度地减少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3.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特别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加大普法力度,使其清楚了解自身职责边界和法律后果,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这一概念的提出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密切相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在保护公共利益的也不过分扩大打击面,仍是需要持续探讨的重要课题。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以及提高执法司法水平,必将有助于更好地解决这一法律难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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